這會分散他們的注意力,讓他們無法把注意力集中在真正嚴重的犯罪上,例如詐欺、殺人等。這也是正方的立場,強調透過將公開侮辱非刑事化,可以減少起訴。警方的負擔是,反對方的意見是,如果將公開侮辱行為改為民事賠償案件,受害人將很難獲得侮辱信息,因為在實踐中,他的名字是什麼,在哪裡?他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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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公開侮辱案是較嚴重的犯罪
您必須告訴法院,而不是要求法院為您檢查。實務中,許多公開侮辱的案件都發生在網路上,你很難辨認對方是誰,很多人也不知道如何向法院申訴。如果您協助法院,他們不會主動協助您存取此資訊。這不得不說,因為考慮到剛才提到的網路公開侮辱案,一定是比較嚴重的刑事犯罪,是最重的刑罰。只有犯罪時間超過三年的,檢察官才有權取得通訊資料和IP位置等使用者資訊。
對於公然侮辱罪,沒有辦法存取這些數據。不過,雖然現在的規定是這樣的,但我必須說,在我處理過的案例中,我曾經有一個客戶,他剛剛在他的Facebook上轉發了一篇網路文章。這篇網路文章批評某個宗教團體稱他就像神一樣。結果,我被這個宗教團體以賺錢為由起訴。
檢察官能找到網路隱匿者
至於我的當事人,首先,他沒有在Facebook上使用自己的真實姓名,其次,他也沒有在網路上放一張自己的完整照片,只是一張側臉,幾乎是斜的。從後面的照片我看不出他是什麼樣子。我沒想到檢察官能夠找到我的當事人。所以我想強調的是,在現行的公然侮辱罪下,出於考慮,他還是要負刑事責任的。儘管檢察官和警方面臨辦案壓力,但原則上他們仍在努力尋找此人。如果公然侮辱被合法化,受害者將失去尋找被告的資源,這對於尋求賠償非常重要。
如果這件事都找不到人,怎麼談賠償呢?所以這確實會是非罪化之後的一個隱憂。個人資料保護與受害人權益保護的界線在哪裡?這個立場值得大家共同思考。
影響好公民證書
最後我想分享一下我自己的看法。事實上,除了剛才提到的事情之外,公開侮辱罪還存在著一個很大的問題。公開侮辱罪的刑罰其實很輕。原則上他只能判處監禁和罰款。所以如果一個人今天因公開侮辱罪被定罪,被拘留20天,原則上可以罰款,不會入獄。其實原則上他是可以因為有好公民證書而獲得好公民證書的。
這種事情會在好公民證書上註明,導致無法取得好公民證書。它提出了一個問題,並且是一種公然的侮辱。我們花了那麼多社會資源和司法資源說這是犯罪。但最終,如果你不會第二次入獄,並且仍然獲得良好公民證書,那為什麼不乾脆將其合法化呢?其實我也覺得這更像是現在法律界或社會上大多數人的看法。那就來分享給大家吧。我分享的是,最新的進展是,有一群人就公開侮辱罪是否違憲的問題,向憲法法院提出了預先申請。預計法官們將在今年年底舉行口頭辯論。這部分呢?對於預測,我們可以參考司法機構院長徐宗立法官過往的講話。
品格修養的問題
他自己認為,只有基於種族、宗教信仰、性別或性取向的公然仇恨侮辱才應該受到刑法的懲罰。因此推測,明年有關公開侮辱罪的規定很可能會被推翻和改變。我自己的想法是,雖然可能會讓人覺得不舒服,但歸根究底還是修養的問題。對很多人來說,說髒話可能是個問題。如果它變成了口頭禪,變成了習慣,那你就應該把這件事情當作犯罪,花那麼多司法資源來處理。我覺得這有點沒有必要,因為我們社會其實有更多的人值得抓住並追究他們的責任。壞人,看完今天的影片有什麼感想?歡迎在下方留言分享你的意見哦~ 支持我們,我們會走得更遠。既然如此,我們下次再見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