任意指控,且有濫用指控之嫌。但我們還必須回到剛才提到的對濫用指控的擔憂,因為總
體而言,存在聲譽受損的情況。涉及公開侮辱、誹謗的案件合計約佔檢察機關案件總數的3%左右,所以案件總數其實並沒有那麼大。但由於不起訴的原因,這部分也必須提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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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夠證據無法起訴
很可能檢察官沒有收集到足夠的證據,即他利用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,或者由於案件的某些情況而沒有達到公開侮辱罪的要求。此外,在剩下的27%中,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的案件中,事實上,在被檢察官認定構成犯罪的案件中,公開侮辱罪的比例要高於誹謗罪。據推測,原因是公開侮辱犯罪有點像聽到關鍵字。
如果他決定的話,檢察官和法官對他定罪相對容易。綜上所述,單純從客觀數據來看,公然侮辱罪的存在導致了實踐中濫用起訴的嚴重問題。也許沒有那麼有力的證據,但我必須說,我聽很多檢察官的朋友談論公開侮辱罪。在實踐中,有很多VIP聚會。今天向鄰居投訴,隔天向保全投訴,下個月向同事投訴。公然侮辱罪不能被這些法律禁止,因為提起訴訟的門檻太低,所以我們也必須談談公然侮辱罪。
公然侮辱是否被濫用該如何界定?
公然侮辱罪引發的濫用起訴行為,大部分都是第一線從業人員親身經歷的。我們來看第二個。出發點是公開侮辱罪能否合法化。那我們就得分析一下到底哪種說法比較站得住腳。我們可能得先考慮一下。哦,在我們的實踐中,如果是因為很難聽到別人罵的話,那麼三字經,人家以前有一篇論文,用了渣,垃圾等詞語,統計了105個案例到107。公然侮辱案件的平均賠償金額約為37,000元,這確實是一個相當低的金額。你必須支付一審的律師費,這可能還不夠。
少數賠償金額比較高的案件有一個共同點,那就是受害者都是公眾人物,因為一般普通人就像政客或藝人。與公眾人物的名譽權相比,公眾人物的名譽權一定更有價值。賠償通常較高。在過去的著名案例中,作家馮光遠曾說金蒲種與馬英九有染。利用特殊的性關係來獲得職位。最後他被起訴,賠償金額高達50萬元。最近的另一個例子是,冼哥狀告圖書館館長公開侮辱。在我的印像中,判給的賠償金額大概是80萬元,這也算是少數中的少數了。這樣的數據也暴露出反對派隱藏的隱憂。這確實是如果公開侮辱等行為直接非刑事化所需要的賠償金額。
民事賠償
一般都處於偏低的水平。我剛剛說了平均數是37000。因為那些報酬相對較高的人,例如公眾人物,也被包括在內。如果要說大多數,其實就是針對只有幾千元的私人的補償。在做出判斷時,看到人們每月進入數十萬甚至數百萬也是很常見的。如果我們只是將公開侮辱這樣的行為定義為民事賠償,那麼對於那些人來說,可以說,所以從我個人的角度來看,即使公開侮辱應該非刑事化,民事賠償的門檻或者數額也確實存在問題。補償金額應相應調整,使其更加合理。第三個問題是關於程序問題提起訴訟的時候,有一個非常基本的前提,就是你必須找到這個人,他才能出面受審、接受處罰。
刑事起訴增加檢察官的負擔
肯定立場認為,公開侮辱非罪化後,意味著什麼?首先我們來談談酷刑逼人有什麼用?因為在實踐中,有很多人都是為了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,一心一意地要求對方賠償自己。但是,在您提出刑事犯罪後,檢察官將幫助您找到此人並通過調查。單位向被告發出這種通知書時,往往具有比較大的恐嚇作用,所以在實踐中,很多人都想採用刑事起訴的方式,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檢察官的負擔。